摩鑫娱乐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生管理工作💑,保證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生活秩序和教學質量,樹立優良的校風和學風,促進學生德智的全面發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41號😊,2017年2月4日)有關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特製定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與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來電或來函向學校招生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在報到時,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籍。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條 新生進行身心健康狀況復查中發現不適宜在校學習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恢復者🤶🏼🆔,應在下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學校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報到、繳費等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辦理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未經學校批準🤹🏿♀️,逾期兩周以上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學校實行學年學分製,考核成績及取得的學分計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第六條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一般情況下主要課程為考試,其它課程為考查。考核可以采用卷面筆試(閉卷或開卷)、口試,項目與任務作業評價(結果評價+口試)或其它多種形式進行。考試課成績一般按百分製,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控製在30%(特殊原因提高平時成績比例的🤷🏽♂️,需經教務處批準)。考查課程一般按五級計分(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考查課可以不安排期末考核,根據平時的作業、提問🤸🏼♀️、小測驗、小論文等進行綜合評定成績;也可以安排期末集中考核與平時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1.對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可以以平時實驗、上機、大作業等多種形式進行綜合評定成績;
2.以實踐為主的課程,考核成績應以實踐能力考核為主評定,所占總評成績應不低於50%;
3.原則上🙅,一門課程應該是一個成績🖼。在學年學籍處理時,多學期進行的課程(如高職英語等)不及格時,其課程不及格學分數暫不按累加計算👲🏼,而是按單學期最大學分數計;
4.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5.對特殊專業課程的考核及成績記載辦法,經院部批準後🧑🏻🦳👆🏼,另行公布💼🧘🏼。
第七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分為:考試與正常補考。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考核,原則上不準請假🧧,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參加考核者,應事先請假,填寫《緩考申請表》,經輔導員審核、系分管主任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緩考。緩考與課程正常補考同時進行🍴,其成績按正常考核評定方法記載🧙🏻♀️,未經請假的曠考學生,其課程成績作零分記🗒⚜️。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參加正常補考。補考一般不得緩考,確因生病不能按時參加補考的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可參加下一年級的考試👹。
第八條 經一次正常補考不及格的課程🧑🏻🎤,可申請重修。原則上,不及格實踐性課程與畢業前補考後仍不及格的理論課程,均應進行重修。重修有兩種方式:
1.在排課不沖突情況下🫂,進入下一年級班級相同課程進行重學;
2.開班重修🙊。通過學校組織的單科學習課程(課程教學要求與不及格課程一致或高於不及格課程)進行重修。
第九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相當於實踐性課程🐢🏀。因此✒️👴🏿,體育綜合評定不及格的學生應重修🧛♂️。因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適宜參加某些體育項目學習和鍛煉的學生📍,在開學初兩周內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免修申請表》,經體育組、醫務室醫生審核,報教務處審批,辦理免修手續。
留級學生在留級前體育成績合格的也不準免修當學期的體育☠️。
第十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者👭🏼👨🏽🎓,該課程成績無效,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一條 課程缺席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核,實驗、實習、畢業綜合訓練凡缺三分之一者,必須補做或重做。
第十二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未經批準而無故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課程免修與充抵
1.免修 凡符合下述情況的學生,可以在開學後兩周內或在獲證後三周內(逾期將不予受理),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免修申請表》🤭,附上證書及成績🐡,交輔導員核實,經所在系(部)主任審批,報教務部門復核備案後準予免修相應的課程🥇🏋️。
(1)凡通過市級以上統一考試課程其教學要求高於本專業相應課程的教學要求者💛;
(2)已取得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指定等級),其實際技能水平達到學校要求的👱🏽♀️,可以提出免修與此相關的訓練課程🖍;
(3)除英語專業外,學生通過全國CET-4 ♙,可以申請高職英語課程的免修;
(4)非計算機類專業🐙,凡已通過上海市計算機等級(一級)考試的學生☁️,可以提出《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的免修(或充抵不及格的《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5)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的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後🙆♀️,可以提出免修相關課程🚌👩⚕️。
2.充抵 凡符合下述情況的學生,可以在開學後兩周內或在獲證後三周內(逾期將不予受理)🏣,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成績覆蓋申請表》💳,附上證書及成績☹️🫕,交輔導員核實🪣,經所在系(部)主任審批,報教務部門復核備案後準予其充抵其相應課程👰🏼♀️。
(1)高職教育倡導“雙證製”🧑🦯➡️,學生必須取得至少一張與其崗位核心職業能力相關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養方案規定的工種與等級)。當學生通過參加培訓,取得培養計劃規定之外的職業技能(或技術)等級證書(需經系認定,報教務部門備案),或取得高級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時,可提出以該證書充抵其一門不及格的專業技術課程;
(2)學生參加市級及以上科技、職業技能競賽獲獎;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取得相當成績◾️、或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3)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A級考核達到規定要求者,可申請充抵不及格的高職英語課程。
第十四條 成績登記
1.理論課程🕺🏻🤴、實驗考核成績評定采用百分製,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2.補考成績按補考實際成績計分;
3.學生重修課程成績按重修考核實際成績計分;
4.凡持證“免修”或持證與獲獎“充抵”相關課程的🚸,可按獲證的有效成績或獲獎的等級申請課程加分(加分規則另行規定)🧔🏽♀️,如實記入學業成績單;
5.實習📱、畢業綜合訓練成績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製記入學生成績表;
6.當百分製與五級計分需要轉換時遵循以下規則:①百分製轉為五級計分時🫁🧑,90分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②五級計分轉為百分製時,取其區間分的中值,不及格統一按50分計;
7.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修讀課程的成績🫸🏼,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章 留級、退學與試讀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學年學分製。每學年按學生實際完成(累積完成)的學分處理學籍𓀌:
1.學生學年或歷年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未達15學分者👀,準予升級修讀;
2.學生學年或歷年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或超過15學分,未超20學分者應作留級處理。
留級學生編入下一年級🤌🏽。如遇招生原因下一年級無對口專業班時,允許其跟班試讀,但此後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繼續增加時🐖🏇,應勸其退學。
學生留級前取得的合格課程學分🧛🏿♀️,在學期開學前兩周辦理免修手續🙆♀️,準予其不隨班學習,由其自主安排學習計劃。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勸其退學:
1.學生歷年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大於20學分的🟫;
2.在校學習年限超過學校規定學製兩年以上未完成學業的(不含批準應征參軍者年限)🏏;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5.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二周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註:第十五、十六兩條🦉,在審核學生升、留級🦴,退學🚴🏻♂️、試讀資格時,凡多學期實施的課程學分如高職英語等☝️,按其學分數多的學期課程學分為依據。)
第十七條 試讀
1.因學習成績差👨👩👧👧,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簽字,輔導員簽署意見💘,學生部門與教務部門審核,先行辦理退學手續💆♂️🤹🏿♂️,但允許保留學籍一年🧑🏼🎄,視其實際取得課程學分情況🪴🪢,準予其在次年級新生入學時重讀🧑🦯,或編入到下一年級試讀🤽🏼♂️;
2.準予退學試讀的學生,必須由學生本人🚢、家長與學校簽訂試讀保證書。在退學試讀期間,有違法、違紀與違規行為👰🏿♂️,原則取消試讀資格,作正式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學生退學的處理,由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2.退學學生應填寫《學生退學審批表》🦺,需在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4.學生達到退學規定(學校已告知處理結果),或學生曠課達到規定退學標準,逾一個月未辦理正常退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註銷其學籍。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後可以申請轉專業。但所轉專業的前段學習課程必需與原專業課程基本對接(考慮可行性,轉專業應在升入大二前完成)。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已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兩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五章 休學、延長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期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在校期間休學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四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2.學生因出國留學,經學校審核🥃,可申請休學1年;
3.學生因主動創業👈🏻,經學校審核👩🏽🚀,可申請休學1~3年⚡️;
4.學生本人及家長填寫《學生休學審批表》,經教務部門批準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五條 因學習原因🙆♂️🤨,學生主動要求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本人及家長填寫《延長學籍申請表》,經教務部門批準🕢,可允許學生繼續學習,但學生須履行正常的註冊手續,從而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生本人及家長填寫《保留學籍申請表》🧑🔬,學校可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保留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生本人及家長填寫《保留學籍申請表》,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提出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學生本人及家長填寫《學生復學審批表》🚤,經教務部門批準後方可復學;
3.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學籍。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一般為6年)內,修完教育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取得相應的學分,同時應取得一張專業面向職業崗位需要的中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社會認同度較高的行業資格證書(或對接職業崗位核心能力標準,為行業、企業認同的職業技能證明)🧹👨🏼🍼,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 下列畢業學年學生作結業辦理⚈:
1.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未達到留級標準者;
2.其他未達到畢業要求者。
第三十一條 結業學生3年內但總學習年限不超過6年可按學校的規定(另行公布)申請參加畢業後補考,及格後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製度,每年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上海市教委行政部門註冊,並由市教委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註冊的,學校應當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五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 上一篇:摩鑫娱乐 創業學生延長學習年限實施細則
- 下一篇:沒有了